一、 法律和政策依據
根據《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工商局第56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廣東省工商局和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是廣東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機關。
二、 廣東省著名商標申報條件與程序
(一)申報條件
凡在我市注冊設立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其商標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報廣東省著名商標:
1、 已經注冊并連續(xù)使用三年以上;
2、 在全省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二)申報程序
申報人應提交下列材料向深圳市工商局提出申請:
1、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可到廣東省工商局或深圳市工商局領取);
2、 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
3、 申請人申請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證;
4、 證明申報商標具備著名性的證明材料;包括:
(1)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全省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
(2)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等)及其在全省同行中的排名;
(3)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外及國外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
(4) 該商標的廣告發(fā)布情況;
(5) 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xù)使用的時間;
(6) 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qū))的注冊情況;
(7) 該商標著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深圳市工商局在收到申請人上述材料后,應進行審核并在15個工作日作出答復,經審核認為申報商標已基本具備廣東省著名商標條件的,加簽審核意見后將申報材料報廣東省工商局;經審核認為申報商標不具備廣東省著名商標條件的,加簽審核意見后將申報材料退還申請人。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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