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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規(guī):專利代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6號

  現(xiàn)發(fā)布《專利代理條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保梗梗蹦辏吃拢慈?br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nèi),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ǘ┺k理國內(nèi)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ㄈ┺k理國內(nèi)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ǘ┯斜匾馁Y金和工作設施;
 ?。ㄈ┴攧摘毩ⅲ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ㄋ模┯腥陨暇哂袑@砣速Y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guī)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的,必須有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 向?qū)@芾頇C關申請成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闪@頇C構的申請書,并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二)專利代理機構章程;
 ?。ㄈ@砣诵彰捌滟Y格證書;
  (四)專利代理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申請成立辦理國內(nèi)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的,應當經(jīng)過其主管機關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沒有主管機關的,可以直接報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
  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經(jīng)中國專利局批準的,可以辦理國內(nèi)專利事務。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自批準之日起成立,依法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承辦下列事務:
 ?。ㄒ唬┨峁@聞辗矫娴淖稍儯?br />  ?。ǘ┐鷮憣@暾埼募?,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zhì)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ㄈ┨岢霎愖h,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zhuǎn)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
 ?。┺k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yè)務,應當有委托人具名的書面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根據(jù)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專利代理人承辦代理業(yè)務。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yè)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內(nèi)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代理人。對聘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xù),由專利代理機構發(fā)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并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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