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yoxvz 2013-09-04 10:50 [查查吧]:ytshengsheng.cn
婚內強奸,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那么婚內強奸構成犯罪嗎?下面是婚姻法律法規(guī)介紹,來看看吧!
案例:
譚某(男)與劉某(女)于2003年結婚。婚后,由于譚某性格暴躁,經常因生活瑣事漫罵和毆打妻子。但令劉某更無法忍受的是,譚某的性生活方式十分粗暴,經常不顧劉某的身體情況和意愿,與其強行發(fā)生性行為,使劉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極大的傷害。2005年3月的某日晚,譚某在外與朋友飲酒后回到家中,要求與妻子發(fā)生性行為。劉某說自己身體不舒服。譚某對妻子一邊拳打腳踢,一邊不顧劉某的苦苦哀求,將劉某按倒在床上,強行與之發(fā)生了性行為,導致劉某臥床近兩周才能下地活動。同年5月,劉某以強奸罪向法院告發(fā)了譚某。法院依法將譚某傳喚并逮捕。譚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但其認為劉某是自己的妻子,有與自己發(fā)生性行為的義務,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強奸。
本案所涉及的焦點是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
男女結為夫妻后的確有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不會因為在自己家以外的場所發(fā)生性行為而被公安機關以賣淫嫖娼處罰。但是,雙方自愿是夫妻進行性生活的前提條件,丈夫沒有權利任意支配、蔑視妻子的人格和意志,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碼要求。男女之間締結婚姻關系,只是表明他們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并不意味著他們在情感和性關系上承擔任何義務。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沒有規(guī)定夫妻同居和發(fā)生性行為的義務。婚姻并不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傳統(tǒng)觀念認為,婚姻是公開地對男女兩性關系的約束,使當事人之間的兩性關系合法化。男女結婚以后,雙方之間即產生包括“性權利”在內的特定的權利。
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自登記開始,就意味著雙方相互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所以,不應把婚內性行為考慮在強奸范圍之內。而以現代法學的角度來看,婚姻是一種身份關系,西方法學更認為是一種契約,它只表明婚姻當事人之間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而這種義務人法律上講并不應包含“性義務”。男女結為夫妻后,丈夫有要求與妻子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但這種權利能否實現,取決于妻子是否同意。妻子并不是沒有意志的物品,她在婚后也完全具有獨立的人格,丈夫是沒有權利強迫她的。
刑法上并沒有強奸只能針對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規(guī)定。
我國《刑法》第236條之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這是強奸罪的本質特性。刑法上并沒有強奸只能針對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規(guī)定。認為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痘橐龇ā返?5條規(guī)定,對事實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性暴力作為家庭暴力的一種,同樣可以構成犯罪。“對于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都沒有規(guī)定專門的罪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依照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來處罰。”那么,實施性暴力,構成婚內強奸的,當然也可以依照刑法中的強奸罪追究其法律責任,雖然理論和務實界對此有爭議,但司法實踐中已有類似判例。
在本案中,譚某在違背劉某意志的情況下,以暴力手段與其發(fā)生性行為,顯然構成強奸,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譚某經常因為生活瑣事漫罵和毆打劉某,性生活方式粗暴,經常不顧劉某的身體情況和意愿,與其強行發(fā)生性行為,使劉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已經構成虐待家庭成員,所以劉某也可以以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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