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 二者怎么區(qū)分

作者: 李彤住  2015-12-25 17:28 [查查吧]:www.ytshengsheng.cn

   日常生活中,如何認定是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呢?二者怎么區(qū)分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定義

  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xù),狀態(tài)上穩(wěn)定,共同居住。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二、認定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方法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于事實婚姻還是屬于同居關系,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1994年1月1 日王男與周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guī)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如,夏男和侯女于1994年2月2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2006年4月1 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補辦后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當事人盡起訴要求關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于同居關系。如,毛男和劉女于 1990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還不到結婚年齡,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結婚年齡。2006年4月1日,雙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補辦,就是同居關系。

  三、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解除時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yǎng)

  (一)事實婚姻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yǎng)

  事實婚姻解除的效力同離婚的效力一樣,有關財產的處理與子女的撫養(yǎng)同離婚時一樣。這將在后面章節(jié)作全面介紹。

  (二)同居關系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yǎng)

  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的財產關系及子女撫養(yǎng)關系可參照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yǎng)的規(guī)定。即:

  1、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2、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guī)定。

  3、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

  4、男女雙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5、男女雙方無補償請求權和經濟幫助請求權。

  上面給大家介紹了如何認定是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二者怎么區(qū)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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