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查吧首頁 | 范文專題深圳地圖 | 地圖找房
范文專題

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全文(8)

作者: xiawenxin  2017-04-14 18:16  [查查吧]  來源:www.ytshengsheng.cn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fā)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fā)展。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九十五條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關于我們  |    媒體報道  |   商務合作  |   地圖應用  |   API接口  |   法律聲明  |   聯(lián)系我們
版權所有 ?2008-2012    查查吧    粵ICP備08039977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