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公司秩序者。
6.年度內積滿二次大過者。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jīng)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追究刑事責任。
1、盜竊公司財務達300元(含)以上者。
2、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員工的獎懲應由部門主管填報,并由行政人事部調查核定。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fā)展有些條款需要增加或刪減的,行政人事部將會補發(fā)相應的制度及規(guī)定。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
第七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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