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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順風車出新規(guī) 每日接單不得超過三次

  順風車,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fā)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規(guī)定中明確表示,同一車輛每天不得超過3次。

   根據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報》,市交委與市公安局近期共同出臺了《關于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其中對私人小客車合乘進行了框架式規(guī)定,鼓勵并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厘清非法營運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其中規(guī)定,同一車輛每天提供合乘出行不得超過3次。

  根據《若干規(guī)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fā)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約定并承擔。這也就意味著,順風車屬于非經營性質出行方式,同時也將順風車從網約車中剝離,將順風車定義為全民綠色出行的方式之一。

網約順風車出新規(guī) 每日接單不得超過三次

  同時,規(guī)定中明確表示,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車輛每天不得超過3次。并且,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臺提前發(fā)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分攤總費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且單次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紅色出租小汽車里程續(xù)租價的50%(不含起步價、燃油附加費、候時費、長途返空費、夜間附加費)。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總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另一方面,規(guī)定中明確指出,市交通運輸部門在執(zhí)法檢查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行為,以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鼓勵社會公眾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舉報各類非法營運行為,對舉報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舉報人給予每輛2000元獎勵。

  坐順風車需小心

  2016年5月4日早上7點左右,一則尋人求助帖出現在某論壇上,發(fā)帖人稱,弟媳自5月2日9點多在深圳搭乘順風車后失聯(lián)至今,電話關機,司機取消了訂單,一直沒有聯(lián)系上,家人十分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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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奈之下,連忙到了派出所報案,查到了司機的住址,是一處出租屋,去到后發(fā)現司機已經沒有住那里了。一直找到了現在,依然沒有消息。之后找了一夜,期間弟媳和司機的電話一直不停打,分別是關機和來電提醒功能,一直沒有打通。到現在依然沒有進展。

  上車前還拍了車牌發(fā)給家人

  帖子中還貼出了失聯(lián)女子上車前發(fā)給老公的車牌照片,車牌是粵C2S8N3。

  “是確認上了車,上車之前還拍下了車牌,發(fā)微信給我弟了。”報料人稱,“弟媳是在9點15分上的車,通過叫車平臺登錄了弟媳的賬號,查到10點多才取消的訂單。”

  警方公布的調查結果

  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接到事主報警,稱其妻子鐘某(24歲)5月2日晚在南山高新區(qū)搭乘一輛網約車(后經核實車牌為假冒車牌)到寶安沙井。22時15分,再次打電話聯(lián)系其妻子時,手機已關機,無法取得聯(lián)系。

  接報后,南山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偵查,于5月3日中午,在寶安區(qū)發(fā)現涉案車輛,之后在寶安區(qū)一出租屋內抓獲嫌疑人潘某(24歲)。

  經審訊,嫌疑人潘某交代于5月2日21時許在某快車平臺上接到鐘某后,將車輛開至某偏僻路段,持刀逼迫鐘某交出身上財物,之后將鐘某殺害。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從南山警方獲悉,該快車平臺為滴滴打車平臺。

  晚上,滴滴也發(fā)布了他們配合警方的調查結果:目前初步核實,案發(fā)時,該乘客乘坐的是我們平臺上的順風車,我們發(fā)現,嫌疑人潘某是用其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車牌號為粵B6S8N3)在順風車平臺注冊并通過審核,但案發(fā)車輛的牌照(粵C2S8N3)系潘某臨時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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