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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關聯資料:行政法規(guī)共1部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旨在學習和借鑒國外現代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培養(yǎng)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學的業(yè)務骨干,為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服務。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應堅持按需派遣、擇優(yōu)選派、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逐步承擔起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職能。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選派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對象為在職的各級國家公務員骨干。

  第六條 參加出國培訓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體素質。

  第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出國培訓對象德、能、勤、績的考核結果,必要時通過外語考試和專業(yè)考核,擇優(yōu)選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

  第三章 培訓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業(yè)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內容。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方式主要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進修兩種。短期出國培訓為專項課題培訓;長期出國進修為系統的業(yè)務知識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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