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作者: 高門固  2011-04-19 09:42 [查查吧]:www.ytshengsheng.cn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guī)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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