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婚前買房婚內財產(chǎn)分割等六焦點(2)

作者: 曾谷甘  2011-09-16 14:40 [查查吧]:www.ytshengsheng.cn

  【解讀】究其原因,俞里江副庭長認為,這類案件的司法實踐尚不夠豐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問題上也未形成統(tǒng)一認識,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再作規(guī)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就目前司法實踐看,“第三者插足”的問題爭議太大,無論如何規(guī)定,總會有一方不滿意,“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復雜,很難處理。”

  但馬憶南還認為,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會支持“第三者”。“當‘第三者’到法院起訴要補償金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樣的一種道德倡導,其實不需要司法解釋再去刻意強調。”

  生不生孩子 老婆說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將由老婆說了算,以保護女性避免淪為生育工具。

  【條款】第九條規(guī)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shù)?,法院不予支持?/p>

  【解讀】俞里江副庭長表示,司法解釋(三)實際確認了“終止妊娠”是妻子的權利。“但同時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產(chǎn)生重大分歧時,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這一點。”

  張獻博士認為,第九條并非否認男方的生育權,但在理論上明確了一個問題,即“生育權是一種人格權、絕對權、支配權,而不是身份權”。妻子墮胎并不會侵犯丈夫的生育權,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種人格權,這種人格權是自己獨立享有的。

  馬憶南教授認為,多數(shù)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要高于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體、不能擁有拒絕生育的權利,很可能淪為生育的工具。

  拒做“親子鑒定”將敗訴

  近年來,親子鑒定越來越火爆,孩子的親緣認證往往牽涉一個家庭的穩(wěn)定。如果一方無理由拒絕做親子鑒定,那么法律將支持另一方的訴求。

  【條款】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解讀】俞里江副庭長和馬憶南教授都認為,現(xiàn)在的親子鑒定已很成熟,準確率高,“實際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都是這樣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導案例也始終在貫徹這一精神,但一直沒有明文規(guī)定。司法解釋(三)實際把司法實踐確定成文。”(記者楊維漢、周寧、涂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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