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xypn 2013-06-17 10:03 [查查吧]:ytshengsheng.cn
四.婚后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細則規(guī)定
1.夫妻雙方婚后均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部門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并負有基本義務。
2.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應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動承擔家庭的各項義務,相親相愛,互守貞操。
3.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無理由無根據的情況之下提出結束婚姻關系的請求,應本著互敬互愛的態(tài)度積極溝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瞞和欺騙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懷孕,哺乳期間有權利無條件拒絕離婚,甲方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夫妻雙方本著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互相承諾婚后必須尊重孝敬對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對方贍養(yǎng)父母并必須協助另一方贍養(yǎng)雙方父母,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
6.夫妻雙方負有生育、撫養(yǎng)后代的義務,因醫(yī)學理由不能生育、撫養(yǎng)的情況除外。(此條可根據你夫妻雙方的自我意愿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雙方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姓名應由夫妻雙方自主商議決定。
8.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不幸發(fā)生意外,如下落不明,發(fā)生事故致身體殘疾,亡故等情況的,另一方必須負起贍養(yǎng)對方父母的義務。
9.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違反前第三款第一項中的忠誠義務,在結束婚姻關系之時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和撫養(yǎng)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具體事項應由無過錯方進行決定。如孩子的撫養(yǎng)費用承擔,探視的時間、次數,孩子的撫養(yǎng)權和監(jiān)護權歸屬等問題。
10.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因違反法律而被監(jiān)禁,另一方可隨時提出結束婚姻關系的請求。另一方不得提出異議。
11.本著創(chuàng)建和諧“大家小家”的意愿,夫妻雙方在婚后有義務參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會或活動。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況除外。
12.夫妻雙方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的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13.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一切活動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準則。
五.其他條款
1.在該協議生效之前,雙方可對本協議增加或刪減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增加的條款,可增加在本協議第四款之中。
2.夫妻雙方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認為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瑣而細致,在此不進行贅列。望雙方共同建立和諧家庭,美滿婚姻。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兩方各持兩份,政府公證部門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協議人簽字蓋章:(甲方)年月日
協議人簽字蓋章:(乙方)年月日
公證機關備案專用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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