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公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作者: yiiya  2011-09-22 10:43 [查查吧]:www.ytshengsheng.cn

       第一條在中華公民共和國境內(nèi),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一切人可能管理人為車船稅的征稅人,應該依照本條例的軌則交納車船稅。

       本條例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該在車船管理部門備案的車船。

       第二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沒關系根據(jù)現(xiàn)實景況,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軌則的稅目領域和稅額幅度內(nèi),劃分子稅目,并懂得車輛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全部適用稅額。車輛的全部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民政府在軌則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nèi)判斷。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沓機;

       (三)捕撈、養(yǎng)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公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遵循相關軌則曾經(jīng)交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和我國締結(jié)可能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軌則應該予免得稅的番邦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民政府沒關系根據(jù)本地現(xiàn)實景況,聽說2011年車船稅。對都邑、鄉(xiāng)下公共交通車船予以按期減稅、免稅。

       第五條車船稅由住址稅務機關擔任征收。

       第六條車船稅的征稅地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民政府根據(jù)本地現(xiàn)實景況判斷。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用的車船,征稅地點為車船的備案地。

       第七條車船稅的征稅職守發(fā)作時刻,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備案證書可能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車船稅按年申報交納。全部申報征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民政府判斷。

       第九條車船的一切人可能管理人未交納車船稅的,應用人應該代為交納車船稅。

       第十條處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安全業(yè)務的安全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職守人,應該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稅務機關付給扣繳職守人代收代繳手續(xù)費的圭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職守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征稅人不得中斷。

       第十二條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該在提供車船管理音信等方面,扶助住址稅務機關增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公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軌則執(zhí)行。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履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務院頒發(fā)的《車船應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發(fā)的《中華公民共和國車船應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


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注: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公用機械車的計稅單位及每年稅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參照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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