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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2)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購房補貼合同。購房補貼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五)購房補貼合同簽訂后,市住房保障部門向領軍人才一次性發(fā)放30%的購房補貼,剩余70%在5年內按年度等額發(fā)放,由領軍人才持本人身份證和購房補貼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領取。

  第十三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yōu)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請3年的租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后,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項規(guī)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yōu)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過免租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租房補貼合同。租房補貼按月直接劃入申請人個人賬戶。當年未領到租房補貼的,下一財政年度一次性補領上一年度應發(fā)的租房補貼。

  第十四條 購房補貼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購房價的50%,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80%和20%,購房單價以申請時市規(guī)劃國土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計算。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后備級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條 購房補貼合同簽訂后,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滿10年的,所購房屋產權可以轉讓。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滿10年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因按揭而進行的抵押登記除外)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暫緩登記。

  領軍人才在領取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暫停發(fā)放其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后,由新用人單位持人才社會保險卡、勞動合同、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xù)發(fā)放剩余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經審核無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新用人單位、人才簽訂購房補貼補充協(xié)議或者通知領軍人才,并繼續(xù)發(fā)放剩余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暫停發(fā)放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不計入補貼時間。

  第四章 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安居

  第十六條 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yōu)惠政策的中初級人才和新引進高級人才,工作單位屬于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yè)單位名錄范圍,且其職稱、學位、年齡條件符合以下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租房補貼:

  (一)新引進的高級人才(以下簡稱高級人才):正高級職稱且未滿46周歲,副高級職稱且未滿41周歲;

  (二)中初級人才:國內外全日制高校畢業(yè),博士未滿36周歲,碩士未滿31周歲,學士未滿26周歲。

  前款所列年齡條件,以申請年度的1月1日為審查、判斷時點。

  高、中初級人才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的條件、標準、程序及監(jiān)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高、中初級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60平方米;單身高、中初級人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

  用人單位所在片區(qū)有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無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可申請租房補貼。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碩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學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級人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租房補貼的期限均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高、中初級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租房補貼實行集中受理審查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度在市政府網站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數量、位置、受理期間、受理地點等信息,以及租房補貼的受理期間、受理地點等信息。

  第十九條 高、中初級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用人單位持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計劃生育責任書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用人單位所屬產(行)業(yè)影響力、產(行)業(yè)緊缺程度、納稅貢獻大小及其人才錄用等情況,結合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數量,在30個工作日內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并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公布。對用人單位經批準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才優(yōu)先承租;

  (三)用人單位依據配租方案中確定的住房數量,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查驗,確定本單位申請住房的人員名單,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項規(guī)定的材料及經用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申請人信息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guī)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優(yōu)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社會保險進行核查;

  (五)核查合格的,審核結果在市住房保障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六)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為期3年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用人單位依照租賃合同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3個月的租金作為保證金。

  用人單位需要變更入住人的,應當在變更前按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進行查驗、提交材料,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入住人。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人需要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合同約定退回住房,經核查沒有違規(guī)違約行為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收房后,退回保證金。

  租賃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人按約定退房且沒有違規(guī)違約行為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收房后,退回保證金。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后仍有租房需求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申請。

  申請人有嚴重違法行為不適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退回保證金,單方終止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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