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人員入戶相關材料

作者: xiaoping  2010-08-12 18:31 [查查吧]:www.ytshengsheng.cn

一、內容

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香港、澳門的居民入戶。

二、設定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二)《批轉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對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及在內地眷屬的管理工作分工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國發(fā)(1984)181號。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條件

港、澳人員入戶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年老在港澳無人贍養(yǎng)需投靠本市子女生活的;

(二)夫妻一方戶口在本市的;

(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戶口在本市的;

(四)原籍在本市,因年老回本市落戶,本人在深圳有房產或退休金,足以維持日常生活,且生活能夠自理;

(五)老人在香港無依無靠,深圳本市親戚(屬)愿意贍養(yǎng)且有穩(wěn)定經濟來源,保證生活所需的;

(六)老人在本市仍保留原村里的股份并參與分紅,可為晚年生活提供經濟保障,村、鎮(zhèn)組織同意接收他們回來的;

(七)原籍在本市到香港定居后不適應生活,要求回深圳定居,深圳有親人,有房產或分紅,回來不會給社會造成負擔的;

(八)深圳原工作單位保留有職位,愿意接收回本單位工作的;

(九)原由市政府派往香港工作已定居,要求回本市安度晚年,政府出具意見同意接收的;

(十)繼承遺產的。

五、申請材料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2份);

(二)港、澳人員身份證和回鄉(xiāng)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本市直系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證、公證處證明、生活來源證明、親屬單位證明、居委證明)(原件各1份);

(五)原戶口簿或原戶口注銷證明或底冊(原件1份);

(六)生活來源證明、房產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原件各1份)。

六、申請表格

《入戶申請審批表》(見附表)。該表格免費提供,可在各分局辦證大廳索取或在本網站上免費下載。

七、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

八、決定機關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

九、程序

市公安局接到港、澳人員入戶申請后,需詳細核對證明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準予申請并開具申請回執(zhí);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申請并告知不符合申請的理由;對弄虛作假的,不予申請并沒收申請材料。

申請人持已獲批準的入戶材料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十、時限         10個工作日,受理和決定機關認為需調查的不計入審批時限。

十一、證件及有效期限             無。

十二、法律效力           經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批準的港、澳人員入戶申請,方可辦理入戶手續(xù)。

十三、收費            無。

十四、年審或年檢        無。

十五、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咨詢電話   84465422,8446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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